时间:2023-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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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面对社会上有些人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为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表明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同时规定了英雄烈士的范围: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3.重要纪念日; 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引导公民参加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等。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 2.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3.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5.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在发现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其他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的行为时: 1.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3.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2.行政责任 对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根据不同情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侮辱、诽谤他人,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的规定处罚。 3.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让我们一起以法律的名义共同守护英烈荣光,让英烈精神代代相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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